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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中量的偏差,价格如何定?看2大建筑法规如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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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2018/08/2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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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们国家开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如交通部门2000年开始全面推行,建设部门2003年7月开始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已经深入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人心,针对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均采用了一定的技巧,其中一条就是不平衡报价。

因为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计算错误或工程量变更引起的风险是招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所以过去有经验的投标人在做清单报价时,会对投标的整个建筑工程进行研究、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复核、计算,找出错误或遗漏,对工程量可能发生较多大增减的清单项目,在建筑工程清单报价时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甚至某些单项清单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一旦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这些工程单项发生工程量的大幅增减,承包人从中获利丰厚,发包人承担较大的造价增加风险。

这种工程量清单报价技巧一直被建筑工程行业采用很多年,但现在建设部首先对这种情况做了规范。具体我们来看看两大法规如何说:

 

 

 

开标现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这样规定:

第九款 合同价款调整

9.6.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这样规定: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0.4变更估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从以上两大法规对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补充可以看出,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这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缺陷弥补完善,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我们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以后在做建设行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仍采用这种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想从中获利已经过时了。